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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执业范围越界的法律风险与制度反思

引言

2026年2月,北京市司法局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引发了法律界和医疗界的广泛关注。这起案件涉及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在医疗损害鉴定中超越执业范围的问题,不仅暴露了司法鉴定行业专业边界模糊的现实困境,更折射出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在精细化监管方面的短板。本文将从这起典型案例出发,深入剖析司法鉴定执业范围的法律规制问题。

一、案件核心:法医临床与法医病理的专业边界之争

根据处罚决定书披露的信息,涉案鉴定机构在一起涉及死亡后果的医疗损害鉴定中,使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资质完成了本应由法医病理鉴定资质机构承担的工作。具体而言,鉴定人在分析死者的死亡原因时,将“脓毒性休克”的发生机制归因于“中毒性巨结肠、闭绗性肠棗阻所致的毒素吸收”,这一表述实质上是对死亡原因的病理学分析,已经超出了法医临床鉴定的职权范围。

这起案件的关键争议点在于:法医临床鉴定与法医病理鉴定的专业边界究竟在哪里?按照司法部发布的相关规定,法医临床鉴定主要针对活体损伤程度、伤残等级、因果关系等进行评定,而涉及死亡原因分析、尸体检验等内容则属于法医病理鉴定的专属领域。两者虽然都属于法医学范畴,但在技术方法、证据要求、专业能力上存在显著差异。

二、执业范围越界的法律风险与社会危害

司法鉴定执业范围的划分并非简单的行政管理需要,而是基于专业技术特点和司法公正需求的必然要求。当鉴定机构超越执业范围开展业务时,会带来多重风险:

首先,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难以保障。法医病理鉴定需要系统的尸体解剖知识、病理学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法医临床鉴定人员即使具备一定医学背景,也未必掌握死因分析所需的专业技能。

其次,损害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司法鉴定意见是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一旦鉴定结论存在瑕疵或错误,不仅会影响个案的公正裁判,还会削弱公众对司法鉴定制度的信任。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中鉴定意见被质疑的情况屡见不鲜,执业范围混乱是重要原因之一。

再次,扰乱司法鉴定市场秩序。如果允许鉴定机构随意跨界执业,那些严格遵守执业范围规定的机构将面临不公平竞争,最终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

三、制度反思:司法鉴定管理的精细化路径

这起案件暴露出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在执业范围界定和监管执法方面存在的不足。要从根本上解决类似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明确细化执业范围标准。目前,司法鉴定执业范围的划分主要依据相关规定,但对于一些交叉领域和边缘问题缺乏明确指引。建议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行业协会,针对不同鉴定类别制定更加详细的业务指南和技术规范。

第二,强化鉴定人员资质管理。执业范围的实质是对鉴定人专业能力的要求。应当建立更加严格的鉴定人准入和考核机制,确保每一位鉴定人都具备与其执业范围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三,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管力度,通过案卷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超范围执业行为。

第四,推动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同行评议,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四、结语:专业边界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司法鉴定执业范围的划分,看似是技术性的行业管理问题,实则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北京市司法局对这起超范围执业案件的严肃处理,释放了强化司法鉴定规范管理的明确信号。

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而言,必须牢固树立规则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在执业范围内开展业务,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突破专业边界。对于司法行政部门而言,应当持续完善制度规范,加强监管执法,为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只有当每一个鉴定机构都恰守专业边界,每一份鉴定意见都经得起科学和法律的检验,司法鉴定才能真正成为“科学证据之王”,为司法公正提供坚实支撑。这起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深刻的:专业边界不是束缚,而是保障;规范管理不是限制,而是促进。唯有如此,司法鉴定事业才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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