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室是云南省打通监督执纪“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举措。近日,云南省《关于县(市、区)监察委员会向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室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指导意见》明确,向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室工作将在全省铺开。
去年,为进一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云南省开展向乡镇(街道)派出监察机构试点工作,禄丰县彩云镇作为省级试点先行先试。经过一年的试点,禄丰县监委已完成向辖区内14个乡镇派出监察组,并在40个村(社区)开展村级监察联络站试点的工作,形成乡镇村级全方位“监督网”。
乡镇(街道)监察室成立后,根据县(市、区)监委授权,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相关职责,对乡镇(街道)管辖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经县(市、区)监委批准,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对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违规违法的有关人员依法提出政务处分建议;对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指导督促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群众性自治组织从事管理人员的监督。
在机构人员设置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派出监察室与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两块牌子。监察室设主任、副主任和监察员,由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书记、副书记和专职纪检干部兼任。县(市、区)监委针对一些规模小、监察对象数量少的乡镇,也可不派出监察室,而改为派出监察专员。监察专员由乡镇纪委书记兼任,由县(市、区)单位研究和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