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为:
张名泉、刘蒙、宋闻丹、王基生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张名泉、赵学民滥用职权,致使事业单位遭受严重损失,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煤炭地质勘察院违反归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张名泉、刘蒙、赵学民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张名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410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宋闻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昆明市检察院追加起诉决定,2008年,张名泉利用担任云南省煤炭地质勘察院院长职务便利,在云南省煤炭地质勘察院与昆明某矿业公司进行富源县某煤矿探矿权转让中,收受昆明某矿业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给予的30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