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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家庭暴力,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反家暴条例

家庭暴力,不只是身体暴力

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方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被定义为家庭暴力。

反家暴,云南动真格了!

《草案》明确

·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举报人、报案人的信息。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络化服务管理。

遭遇家暴,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草案提出,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01

收集哪些资料可以申请?

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诊疗记录,证人证言、加害人保证书,文档、图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等,都可以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02

有哪些保护措施?

从具体保护措施上看,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居住场所、工作单位、学校或者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生活、工作、学习的活动等措施。

03

违反“保护令”法院可依法处罚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依法处罚外,可以由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家暴处置实施首接责任制

《草案》明确,家庭暴力处置实施首接责任制,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接等。

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应当劝阻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提供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婚姻关系、调适心理辅导、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协助报案、就医、伤情鉴定、庇护救助等将受害人及时转介到有关部门或者机构。

家暴情节较轻 可出具告诫书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及时出警,制作出警记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在家庭暴力具体处置上,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基层妇联组织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定期查访和回访。

设临时庇护场所分类分区救助

《草案》要求,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补助。

临时庇护场所应当根据性别、年龄实施分类分区救助,保护受害人安全和隐私,提供食宿等临时生活帮助;协调医疗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为受害人提供医疗救助、法律帮助、心理疏导等服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应当安排专人陪护并提供适合其年龄、智力、心理的照顾。

此外,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加害人提供心理辅导。

来源:春城晚报、人民日报、云南共青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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