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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文超律师:土地争议案件应注意区分权属纠纷、侵权纠纷、行政纠纷等情形

土地是老百姓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财产形式,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制度法制化。因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一旦发生土地争议,往往需要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参与解决,很少有通过私下协商就能解决纠纷的情形。根据争议产生的原因,土地纠纷主要分为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和行政争议。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应正确区分不同的争议类型,以便有针对性进行处理。

尹文超律师曾代理过一件土地争议案件,案件基本情况:张某和李某系同一村委会不同村民小组的村民,土地彼此相邻,以河为界。1998年、1999年连日降雨,导致河水暴涨,张某和李某所在的两个村民小组的土地被洪水冲刷浸泡,造成土地流失。洪水退去后,两个村民小组之间的土地无法区分界线。李某所在的村民小组组织人力,投入资金进行复耕复垦,将土地变回良田,由李某所在的村民小组耕种至今。

2021年,张某以李某侵害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将李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某铲除农作物、归还土地。

接受被告李某的委托后,笔者前往争议土地查看现场、拍摄照片、走访村民,初步确定本案纠纷并非侵权纠纷,而是权属纠纷。

在一审中,我方主张争议土地因自然灾害致使土地四至界线无法区分,原告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四至界线已经不是原来发证时的状态,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据不足。我方提出,本案看似是侵权纠纷,实则是争议土地应当归属于哪个村民小组的权属纠纷,本案一旦进行实体性判决,就会产生“确权”的法律效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我方主张,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在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前,不宜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我方的观点。法院认为,因双方耕种的土地目前存在权属不清、边界无法区分的情况,应当先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待人民政府重新划分边界并进行土地确权后,才能确定被告是否存在土地侵权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对土地争议案件及司法解释进行研究学习,笔者进行了如下归纳总结:

一、土地纠纷虽然原因多种多样,在审查案件材料时应着重对权属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当到现场确认权属证书载明的四至界线与实际的四至界线是否一致。

笔者认为,发生土地争议的原因多种多样,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相邻单位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用地手续不完备;补偿、安置等措施未落实;国家政策变动;土地租赁、借用、划拨等引起土地权属紊乱;土地流转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农田建设造成的土地原有状况的改变和地界变更而又无原始记载;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应当着重审查争议土地的权属。只有土地权属明确,边界清楚,权利人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和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

二、应当审查争议是否实际存在。

    在确认土地的权属关系后,还应审查争议是否实际存在。土地纠纷的特殊之处在于这类案件往往需要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判决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为保护物权,避免所有的土地侵权案件最后都转化为土地确权案件,增加维权的难度和成本,笔者认为应当注意审查土地争议是否实际存在。笔者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过这样的案件,原告对被告所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土地有争议,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假如本案诉到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呢?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认定诉争土地存在争议,释明本案应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属证书予以确定,在原告未能撤销被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下,本案应由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事实上国家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07年3月29日发布的《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明确将土地权属争议限制在“土地登记前”。该复函明确,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因此在办理土地争议案件的时候,即便当事人提出对土地的权属存在争议,也应当按照土地权属证书所登记的内容进行判断和处理,不应轻易将任何土地纠纷都归类为权属纠纷。

三、土地纠纷的处理方式。土地纠纷归纳起来无非是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和行政争议,只有正确判断争议类型,才能选择正确的处理方式。对于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应当先审查土地权属争议是否实际存在。对于一方当事人持有产权证书,另一方当事人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提出异议,但异议人不能举证证明土地权属纠纷确实存在的,应当认定为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对于经审查后土地权属争议确实存在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土地争议的,应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对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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