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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定金要退还吗?

在我刚执业两三个月的时候,我当时所在的律所分配给我一个民事案件,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情是这样的:王女士与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王女士将自己购买的房子委托给某装修公司进行装修。签订合同后,王女士根据合同约定交纳20000元定金。

后来,在多番打听之后,王女士才得知这家装修公司的商业名声不是很好。王女士于是后悔了,跟装修公司协商能否退还20000元定金。

装修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退还定金。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委托我们起诉。

律所刚把这个案子分配给我的时候,我是有点为难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交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定金不予退还;收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那个时候我刚执业,把案子的输赢看得比生命还重要。因为我觉得,刚执业的律师,如果案子办一件输一件,口碑怎么积累,以后谁还会找自己。但我又想到,作为律师,如果把每一个看起来可能会输的案子都拒之门外,那么律师拿什么生存。在内心挣扎了两天之后,我还是仔细研究了这个案子的材料。

我发现两个地方对我方有利:

  • 对方收取了20000元定金,开具给我方的收据上,收款明细写的不是定金,而是材料款。
  • 在合同的违约条款里,约定的是如任何一方违约,要按照装修款的15%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

在确定了诉讼方案后,我撰写诉状,整理证据提起了诉讼。在法庭上,争议焦点是20000元款项的性质是否是定金,以及这20000元是否该退还。

我的辩论意见是,20000元款项不是定金,虽然合同约定了定金,而且原告确实交纳了20000元款项,但是被告开具的收据上注明的是材料款,而原告收到这张收据之后,也没有对材料款这三个字提出异议,这表明原被告之间没有定金担保的意思表示。如果原告也认为这笔款项是定金的话,就应当提出异议,以便在被告违约的时候,原告也可以引用定金罚则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是合同的违约条款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根据定金罚则承担责任。这就更加确定了,双方在签订合同及缴纳款项的时候,没有达成定金担保的意思表示,合同中出现的定金这个词,应当认定为材料款。

被告代理律师的意见是:

材料款这三个字是正确的,在合同签订之日,这笔款是定金,在合同履行到第二阶段之后,定金是要转化成后期的材料款的。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被告代理人认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要么承担违约责任、要么承担定金责任,可以任意选择。

一审法院最后采纳了我的意见,认为合同没有约定定金罚则,而仅约定了违约责任。且收据上注明的是材料款,因此20000元款项的性质不是定金,鉴于在起诉前双方已经多次协商过解除合同,且双方曾经达成解除合同的意愿,只是对两万元款项是否退还有争议。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退款20000元款项。

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我之所以分享这个案例,是因为它带给我的记忆特别深刻,一方面是有些看起来已经输了的案子,其实并没有输;有些看起来稳赢的案子,其实也不一定赢。

这个案子带给我的思考是,假如律师遇到一件看起来很可能会输的案子,我们在经过认真分析之后还是觉得败诉的可能性很大,那么我们该怎么去和当事人沟通。律师要生存的,我们不可能说遇到这样的案子我们就不接,或者代书个诉状、答辩状了事。

所以现在我仍然在学习,怎么样给当事人分析利弊,提供有价值的法律服务,在竭尽所能之后,如果案件的结果确实不如预期,我也可以从容的说,你看,我当时也分析过了案子可能这样。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上诉的一些可能性,如果你决定继续上诉的话,二审的费用我给你打个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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