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离婚官司怎么打?哪位律师专业?离婚是每一对夫妻不得已的选择,感情结束的时候,你需要以为好的专业律师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本案当事人与他人同居,属过错的一方,在离婚的时候法院判决赔偿另一方20000元损害赔偿金。尹文超律师提醒:假如配偶婚内出轨或与他人同居,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离婚时是可以主张损害赔偿金的。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XX。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杨XX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二、改判婚生长子甘某2由上诉人直接抚养,婚生次子甘某3由被上诉人直接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三、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20000元离婚损害赔偿费请求,改判上诉人不赔偿离婚损害赔偿费;四、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是:一审依据上诉人的自认,认定“从2020年下半年起,
杨XX在昆明与他人同居”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之间存在偏差,法院依据该情节认为上诉人不适宜抚养子女,据此判决两个婚生子均由被上诉人抚养明显不妥。同时,法院依据认定错误的同居情节判决上诉人承担20000元离婚损害赔偿费,明显错误,明显畸重。首先,上诉人并不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一审中,因上诉人文化程度低,未能理解“同居”的真实含义,其自认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想表达的意思,事实上,上诉人真实想表达的想法是,2020年下半年,上诉人确实与他人存在一段时间短暂的暧昧关系,但上诉人很快就及时回头,结束了暧昧关系,实际上,上诉人与他人根本没有达到同居的程度,并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节。因此,一审法院依据上诉人错误的自认,就认定其与他人同居是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不存在同居情况。其次,一审法院基于错误的同居事实认定,认为上诉人不适宜抚养子女并不妥当,上诉人并未与他人同居,现在上诉人是独居,完全可以照顾好孩子。实际上,两个孩子均是由被上诉人的父母在照顾,虽然孩子的生活可以被照顾的更好,但隔代教育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并不是最优选择,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各抚养一个,能分出更多的精力照顾好孩子,让孩子直接感受到父母的关怀,这对孩子成长更加有利。最后,法院基于错误认定的同居情节,判决上诉人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费明显错误。上诉人的自认,是在其未充分理解“同居”的含义的情况下所作的,与其真实想表达的意思存在明显出入,实际上,上诉人虽与他人存在暧昧关系,但并未达到同居的程度,并且暧昧时间也很短,上诉人及时的结束了暧昧关系,同时,被上诉人已经在一审答辩状的第二页表示“但因念在两个孩子尚小,甘XX也愿意给予杨XX改过自新的机会”,明确表达了对上诉人的原谅。因此,上诉人不存在“与他人同居”情况,不应赔偿离婚损害赔偿费,即使要赔偿,该损害赔偿金额也过高,明显超出损害程度。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甘XX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公平公正,合理合法,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杨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准予杨XX、甘XX离婚;二、婚生子甘某2由杨XX直接抚养,婚生子甘某3由甘XX直接抚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甘XX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是:杨XX、甘XX于2014年3月在姚安认识谈婚,××××年××月××日登记结婚,杨XX入赘到甘XX家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甘某2,××××年××月××日生育次子甘某3。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结婚之初,夫妻能够正常相处生活。从2020年下半年起,杨XX在昆明与他人同居,加之杨XX因工作受伤后,甘XX未到昆明照顾杨XX生活,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020年12月25日,杨XX向一审法院起诉与甘XX离婚,经一审法院判决不准杨XX与甘XX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为此,杨XX再次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2020)云2325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杨XX、甘XX虽系自愿结婚,但在婚后生活期间,因子女教育、家庭经济等问题引发夫妻矛盾,后杨XX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夫妻感情淡漠。杨XX、甘XX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杨XX的离婚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子女抚养问题,杨XX要求抚养长子甘某2,甘XX要求两个子女均由其抚养。但因长子甘某2从出生就与甘XX及其父母共同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次子甘某3现年不满两周岁,且因杨XX与他人同居不适宜抚养子女。故两个子女均由甘XX直接抚养为宜。子女抚养费问题,甘XX要求杨XX每月给付每个子女抚养费1000元,因夫妻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甘XX要求两个子女的抚养费均由杨XX负担与法律相悖,但本案中两个子女均由甘XX直接抚养,子女抚养费应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子女的实际需求考虑。故一审法院确定长子甘某2的抚养费由杨XX负担,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本案中,杨XX认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故甘XX要求杨XX给付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依法成立,但赔偿数额结合杨XX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杨XX与甘XX离婚。二、婚生长子甘某2、次子甘某3由甘XX直接抚养。由杨XX从2021年9月起每月给付长子甘某2抚养费8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履行方式:每年6月30日前给付当年度子女抚养费)。三、由杨XX给付甘XX离婚损害赔偿费20000元(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杨XX负担。
本院查明
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杨XX对一审判决认定“杨XX在昆明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提出异议,其认为,其没有与他人同居,二人仅是普通朋友。被上诉人甘XX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针对杨XX所提异议,本院认为,杨XX在一审庭审中已认可该事实,且有照片予以证实,故杨XX所提异议不能成立。
二审审理中,杨XX提交了转账凭证,欲证实其转款给甘XX的事实。
经质证,甘XX认可其中14048元的转账,但认为,杨XX未提交甘XX转账给杨XX的凭证,结婚后至今,平均每年只有1000多元,两个小孩的基本费用都不够。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仅能证明杨XX转账给甘XX的事实。
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婚生子甘某2、甘某3应由谁直接抚养?2、杨XX是否应向甘XX支付损害赔偿金20000元?
(一)关于婚生子甘某2、甘某3应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改变,离婚后仍应对子女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本案中,甘某2年龄较小,长期随甘XX及甘XX的父母共同生活,甘某3从出生后一直随甘XX及甘XX的父母共同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甘某2、甘某3的健康成长,一审判决甘某2、甘某3由甘XX直接抚养,由杨XX支付抚养费并无不当。
(二)关于杨XX是否应向甘XX支付损害赔偿金20000元的问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杨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导致离婚,一审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其向甘XX支付损害赔偿金2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正确,上诉人杨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杨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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