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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判决书说理机制的实践困境及 完善方法研究

作者:尹文超

引言: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中,加强刑事判决书说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是改革的重要一环。这不仅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公信力,也直接影响着被告人、被害人以及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制度的信任程度。刑事判决书是刑事司法审判活动的最终体现,是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结论性意见。加强判决书的说理,能够更好地展示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思考过程,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详尽的说理也有助于消除公众对于司法活动的疑虑和误解,增强司法公信力。


然而,当前我国在刑事判决书说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部分判决书在定罪量刑部分的说理较为简略,缺乏深入的分析和论证,这可能导致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产生疑虑。另一方面,部分判决书在证据采信、辩护人意见采信方面的说理也存在不足,缺乏对被告人个人情况的具体考察和反映。这可能对司法权威产生负面影响,引发公众对量刑过程公正性的质疑。本文旨在研究我国目前刑事判决书在说理机制存在的困境,以及针对这些困境的完善方法。
关键词:刑事判决书 说理 困境
一、实践中说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说理过于简单或模糊
部分法官在刑事判决书中阐述判决理由时,有时过于简单或模糊,没有充分展现法官的思考过程和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的深入分析。这种简单的陈述可能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产生疑虑,认为判决书缺乏充分的说理和论证。
(二)缺乏详细的法律推理
在刑事判决书中,法律推理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一些判决书在阐述判决理由时,缺乏对法律条文的深入解读和对案件事实的细致分析,没有将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法律推理过程。这种缺乏法律推理的判决书可能让当事人感到判决结果难以理解,也难以接受。
(三)对证据的分析不足
部分刑事判决书在认定事实和作出判决时,需要依据充分的证据。然而,一些判决书在对证据进行分析时,往往只是简单地列举证据,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采信过于简单,往往使用“本院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予以采信”一笔带过,没有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判断。

(四)对量刑情节的考虑不充分
在刑事判决书中,量刑是一个重要的环节。然而,一些判决书在阐述量刑理由时,往往只是简单地引用法律条文,没有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考虑,可能导致量刑结果的不公正和不合理。
(五)对辩护意见的回应不足
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充分辩护是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重要体现。然而,一些判决书在阐述判决理由时,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回应不足,甚至完全忽略。有的判决书仅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进行回应,这种对辩护意见回应不足的情况可能让被告人感到自己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导致被告人难以认罪服判,同时也可能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二、刑事判决书说理机制的理论基础
(一)基于司法公正与公开原则的体现。刑事判决书说理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充分阐述判决理由,使被告人、辩护人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法官的判决依据和思路。同时,司法公开原则要求司法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判决书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成果,其说理部分应当充分展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二)刑事判决书说理机制也体现了程序正义的要求。程序正义强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规范,确保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判决书说理机制正是程序正义在判决环节的具体体现,它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对定罪量刑的依据、证据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的理由进行充分说明和解释,从而确保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三)刑事判决书说理机制还体现了法律论证和法律方法的运用。法律论证是法官在判决过程中运用法律知识和逻辑推理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和判断的过程。而判决书说理机制正是法律论证在判决书中的具体体现,它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对法律条文的选择、解释和适用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论证,从而确保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法律方法也为判决书说理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如案件分析、逻辑推理、价值判断等,这些方法有助于法官更加科学、规范地进行判决书说理。
三、解决刑事判决书说理困境的思路
(一)加强法官培训,完善考核制度
加强刑事审判法官的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尤其是证据法学、法律逻辑学等方面的训练,提升法官说理能力。将判决书的说理质量纳入法官业绩考核体系,激发法官自觉提高判决书说理水平的积极性。最高人民法院可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或内部培训的方式,确立说理示范文本和标准,对下级法院起到引领和规范作用。
(二)量刑说理应当精细化
对量刑阶段的各项情节进行具体阐述,包括对法定刑的确定,对酌定量刑因素的考量,都要作出明确且合理的解释。
并在工作中完善量刑指南或者量刑基准制度,提供量化、标准化的参考依据,促使量刑更具公正性和可预测性。
(三)主动回应辩护意见与上诉意见
在刑事判决书中对控辩双方的观点和争议焦点进行全面回应,特别是针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需要有明确的反驳或采纳意见及其理由。考虑到判决书是上诉、申诉的基础,应当确保说理足以让当事人理解判决理由,便于后续救济程序的顺利进行。
总而言之,刑事判决书说理主要包括对司法公正与公开原则、程序正义要求以及法律论证和法律方法的运用。这些理论基础共同构成了刑事判决书说理机制的核心价值和实践指导,有助于确保刑事判决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可信度。当前我国在加强刑事判决书说理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裁判文书说理的基本要求和具体内容。在实践中,还需要不断完善刑事司法制度,提高法官说理能力,加强对刑事判决书质量的监督与评估,以确保刑事判决书的说理经得起时间检验。(转载需注明出处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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