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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0日下午4时,元谋县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法庭,依法对元谋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金向聪、金韦成等58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0项犯罪一审公开宣判。主犯金向聪,绰号“老猴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主犯金韦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及以下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处24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元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金向聪、金韦成为组织者、领导者,张建明、陈建国、思海金、康红等被告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多年来在元谋县实施抢劫、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窝藏包庇犯罪行为,该犯罪组织人数众多,组织结构严密稳定,藐视国家法律,欺压百姓,为非作恶,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扰乱了蔬菜水果交易市场和社会管理秩序,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该案是元谋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社会影响最广、涉案人数和资产最多、案情最为复杂,人民群众最为关心关注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案件的成功审判,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建设平安元谋、美丽元谋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代表60余人,部分辩护人参加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