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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尹文超律师:工人在工地受伤能不能认定工伤?

图片为尹文超律师等人前往医院看望工地受伤的工人

近年来,工人在工地受伤的案件越来越多,很多工人及家属都很关心一个问题,就是工人在工地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尹文超律师以楚雄一件真实的工地受伤案件作为例子,为大家详细解答。

本案发生在云南省楚雄市,双方当事人没有委托律师进行处理,结果可想而知,原告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所以在处理一些疑难案件的时候,当事人不要自作主张进行处理,应当先咨询律师,否则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以下是法院说理部分:

关于本案是否应按工伤处理的问题。根据文XX的起诉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文XX已选择了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本案,本案应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处理。一审中,文XX在庭审中陈述不按工伤标准处理,已形成了自认;同时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文XX上诉要求本案按工伤标准处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根据李XX的申请重新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符合法律规定。文XX在一审中对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未提出异议,二审中虽提出误工费的问题,但未提出有效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文XX上诉要求以工伤标准重新鉴定的理由不成立。

关于本案责任的承担。根据前述认定,李XX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文XX受雇于李XX等人在案涉工地从事水电工,文XX与李XX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文XX在案涉工地受伤,应由接受劳务一方的李XX承担赔偿责任;相如公司作为借用资质的单位,在明知李XX无资质仍将工程以内部承包方式承包给李XX,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关于文XX上诉主张的欠付工资,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案对此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文XX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9元,由上诉人文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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