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案件具有专业性强、因果关系复杂、举证困难等特点,传统的侵权责任认定规则难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作出了专门规定,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为环境侵权受害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护。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环境侵权责任的基础。民法典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只要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论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侵权法以过错为责任基础的原则,体现了对环境侵权受害人的特殊保护。在实践中,即使排污企业取得了排污许可、符合排放标准,只要其排污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仍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则有效解决了受害人难以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的问题。
举证责任倒置是环境侵权诉讼的重要制度创新。民法典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侵权人,受害人只需证明存在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无需证明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制度设计充分考虑了环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污染源往往掌握在侵权人手中,受害人难以获取污染物排放、传播路径等关键证据;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受害人往往不具备相应能力。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有效平衡了双方的举证能力差异。
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环境侵权诉讼的核心难题。环境污染往往涉及复杂的物理、化学、生物过程,污染物从排放到造成损害可能经历长时间、多环节的传播和转化。在多个污染源共同作用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各污染源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更加困难。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环境损害鉴定,通过科学方法分析污染物的来源、传播路径和损害机理。但即使有鉴定意见,因果关系的认定仍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值得注意的是,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不要求证明污染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只要证明污染行为是损害发生的相当原因即可。
多个污染者的责任承担遵循特殊规则。民法典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多个污染者按份承担责任的原则,但在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情况下,可能适用连带责任。对于受害人而言,在多个污染源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起诉部分或全部污染者,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污染者的责任份额。
从实务角度看,环境侵权受害人在维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及时固定证据,包括污染现场照片、视频,受损财产的状况记录,身体健康检查报告等;申请环境损害鉴定,通过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注意诉讼时效,环境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合理确定赔偿请求,环境侵权的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对于污染企业而言,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定期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保存完整的环境管理记录,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或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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