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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AI技术“复活”已故艺人带货,技术背后的法律红线与伦理深渊

本文作者:尹文超(云南春城律师事务所)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浪潮中,技术的触角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介入人类的身份与记忆。近期,从“AI特征融合”生成的明星撞脸短剧,到利用深度伪造技术(Deepfake)“复活”已故公众人物(如AI李玟、AI姚贝娜等)并将其投放于商业直播间进行带货,一系列光怪陆离的数字镜像引发了社会的强烈震动。

当代码可以轻易重构逝者的音容笑貌时,我们所面临的不再仅仅是版权或肖像权的传统争议,而是一场关于数字人格边界、死者尊严以及技术伦理的深层危机。在这场数字狂欢与资本收割的背后,法律的红线究竟划在哪里?

一、 肖像权的“虚拟化”延伸:特征融合与“可识别性”的法理博弈

在讨论已故艺人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厘清AIGC时代活人肖像权的扩张边界。近期引发争议的“AI合成形象演短剧”事件(被指“撞脸”知名男星罗云熙)提出了一个极其刁钻的法律问题:如果AI生成的形象并非100%套用某位明星的照片,而是通过海量数据“特征融合”、“降维微调”生成的“似是而非”的形象,是否构成侵权?

在传统的侵权认定中,往往依赖于原图与侵权图片的物理比对。然而,AI的“特征融合”技术巧妙地打破了这种物理对应关系。侵权方常常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主张该数字人是算法随机生成的全新面孔,并非特定明星。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及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肖像权的保护核心在于“可识别性”,法律保护的并非仅仅是物理层面的五官排列,而是该外部形象与特定自然人之间的身份指向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AIGC生成的“撞脸”形象是否侵犯肖像权,不应拘泥于技术合成的路径,而应采取“一般理性人标准”。如果该虚拟形象在五官轮廓、神态特征、甚至配合特定的妆造和场景后,足以使社会公众(或特定受众群体)产生普遍的联想,将其识别为该特定明星,那么这种“特征融合”就构成了对肖像权的实质性侵害。

换言之,技术的“擦边球”无法规避法律对人格利益的保护。未经授权,利用算法提炼并商业化利用公众人物的显著面部特征,本质上是对其肖像财产价值的变相剥夺,不仅侵犯肖像权,更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混淆行为。

二、死者人格利益的法律确权与救济

如果说对在世明星的“特征融合”是对现有权利的蚕食,那么利用AI技术“复活”已故艺人进行商业直播或带货,则是对法律底线与伦理防线的双重践踏。

在法理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意味着已故艺人不再享有完整的肖像权或名誉权。但这绝不意味着逝者的形象可以沦为公地悲剧中的免费资源。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明确确立了**“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规则”**: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款为“AI复活”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

首先,未经近亲属明确同意的商业化“复活”构成绝对侵权。 将已故艺人的形象、声音合成数字人,并投放于直播间进行带货牟利,是对逝者肖像和声音商业价值的非法攫取。近亲属完全有权要求平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其次,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复活”,若违背公序良俗,同样面临法律否定。 某些博主打着“缅怀”、“温情”的旗号,擅自生成已故公众人物的AI视频以博取流量。这种行为看似未直接带货,但实质上是对逝者安宁的打扰,极易对近亲属造成二次情感伤害,侵犯了死者的精神人格利益。

三、 构建数字时代的“生死契约”与监管框架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法律红线之外,AI“复活”技术正将我们推向一个深不见底的伦理深渊。

我们必须追问:人死后,是否拥有“不被复活”的数字安宁权?当代码赋予了逝者永生的幻象,这种幻象究竟是对生者的慰藉,还是对死者尊严的消费?如果逝者的数字形象被操控着去推销其生前未曾了解、甚至可能反对的商品,这无疑是对其主体性的终极异化。

为了防止技术温情异化为资本的吸血工具,我们需要在制度层面构建多维度的审查与监管机制:

    确立“生前预嘱”与数字遗产继承制度: 应当在立法层面探索数字人格的生前处分权。鼓励公众通过遗嘱等形式,明确表示生后是否允许被AI技术“复活”及使用的范围,将数字遗迹的处置权交还给个体本身。

    压实平台的“守门人”责任: 直播及短视频平台必须建立针对“数字人”和“深度合成内容”的强制备案与显性标识制度。对于涉及已故公众人物的合成内容,平台负有更高的形式审查义务,必须要求发布者提供近亲属的明确授权文件,否则应采取断开链接、封禁账号等阻断措施。

    引入算法伦理审查机制: 监管部门应针对AIGC服务提供者建立常态化的伦理评估体系。对于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侵犯死者尊严的技术应用模型,依法予以规制和熔断。

技术狂飙的时代,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法律的定力与人文的悲悯。无论是通过“特征融合”来规避肖像权的投机者,还是利用已故艺人带货的“数字亡灵巫师”,本质上都是在利用算法的隐蔽性挑战现有的人格权体系。

法律的价值,在于在冰冷的代码中捍卫人性的尊严。我们需要明确:数字世界并非法外之地,逝者的面容不应成为流量的祭品,而生者的躯壳也不应被算法随意拼凑。只有构建起严密的技术监管与伦理审查双重防线,人工智能才能真正成为人类文明的助推器,而非吞噬人类主体性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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