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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果再审被改判死刑 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2019年12月2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小果1997年犯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再审案件依法公开宣判,判决认为该院2007年9月作出的原再审判决以及1999年3月作出的二审判决对孙小果的定罪量刑确有错误,依法予以撤销,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审对孙小果判处死刑的判决,并与其出狱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终审判决合并,决定对孙小果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下视频为:孙小果被宣布判决死刑画面

本次再审决定维持1998年法院对孙小果一审判处死刑的判决,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1997年4月至6月期间,孙小果以劫持、威胁等方法控制被害人,并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对一名17岁和两名15岁的未成年少女、一名未满14岁的幼女实施强-奸。

孙小果所犯强-奸-罪具有公共场所劫持和强-奸妇女多人等两个特别严重情节,并具有当众强-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奸未成年少女及幼-女(其中有两人系在校学生)、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强-奸再犯等多个法定或酌定从重情节,孙小果的强-奸犯罪已达到1979年刑法判处死刑的量刑标准。

同时,1997年11月7日,孙小果及同伙在公共场所挟持两名17岁少女,对二人进行暴力伤害和凌辱摧残,致一名被害人重伤,犯罪手段极其凶残,令人发指,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1997年7月13日、10月22日, 孙小果伙同他人肆意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殴打致伤三名被害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孙小果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属于罪行严重、罪大恶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犯罪主观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综合评价后,认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审认定孙小果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1994年犯强-奸罪未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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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1

  1. #1

    迟到如此之久的正义,究竟还剩下多少正义

    匿名5年前 (2019-12-24)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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