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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院家事案件审理规程》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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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云南法院家事案件审理程序,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保护权益、规范程序、彰显特色、体现改革的原则,在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前提下,集纳云南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成果与先进经验,结合省情特点,制定出台《云南法院家事案件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全文共四十七条,分为“一般规定”、“立案审查”、“审判辅助”、“家事调解”、“开庭审理”、“心理疏导”、“人身安全保护令”、“跟踪帮扶及宣教”以及“附则”等九个部分。

《规程》将云南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中探索并收到显著成效的家事案件审判辅助人制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财产申报制度、离婚案件婚姻状况评估制度、离婚案件感情冷静期制度、离婚证明书制度、心理疏导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以及判后宣教帮扶措施等九项改革创新措施进行了规范,并力求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全省各级法院在贯彻执行《规程》过程中结合当地实际,不断建立健全制度创新。

亮点一

《规程》倡导在家事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要积极动员和发挥妇联、工会、村(居)委会等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拓宽处理家事案件的方法和路径,多元化解矛盾,提高审判质效;同时,探索并开展家事案件诉后跟踪、回访和帮扶工作,增强案件处理的社会辐射功能。

亮点二

《规程》强调人民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中,应主动向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释明,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同时,为依法保障案件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隐私,调解、心理疏导程序一律不公开进行,跟踪回访帮扶工作原则上不公开进行。

亮点三

《规程》立足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省情,吸纳了民族法学相关理论成果,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运用、具有民族特色的审判组织设置、具有民族因素的家事审判辅助人设置、民族传统制度资源进入家事案件的调解、少数民族证人保证制度创新、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亮点四

《规程》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应当增加感情修复因素,可在调解、审查中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和案件具体情况引入下列方式:

(一)组织当事人收看关于家庭美德、良好家风、夫妻感情或亲子感情的宣传片,缓和双方对立情绪;

(二)引导双方当事人共同回忆曾经的美好生活,逐步修复遭受创伤的夫妻感情或亲情;

(三)适时提出情感修复的合理化建议,指导当事人制定修复感情、挽救婚姻的计划;

(四)其他符合地方特点、民族特点的调解、审判方式,但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亮点五

《规程》明确:其所规定的家事案件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部分规定的婚姻家庭纠纷,受案范围不包括继承案件。

另外,涉外或涉港、澳、台地区的家事案件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程规定。

该《规程》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规程》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保护权益、规范程序、彰显特色、体现改革的原则,在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前提下,集纳云南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成果与先进经验,结合省情特点制定出台。本文转载自云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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