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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离婚案件谈《民法典》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 作者尹文超

本文作者尹文超,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摘要:女性是美的化身,让社会充满活力和温情。2019年年底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全国四万名医护人员驰援湖北,其中三分之二是女性。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征程中,女性作为一支重要的力量,承担起跟男性一样的职责和使命。社会有责任关爱女性,用法律为她们带去安全感和幸福感。《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保护女性权益作出了很多规定,但由于社会历史因素的影响,笔者发现女性在离婚诉讼中仍然在举证、索赔、争取抚养权、分割共同财产等方面存在难题。
【关键词】民法典 离婚 妇女权益
引言
“平等”作为民法领域一项重要原则,在《民法典》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民法典》一共提到12次“平等”,其中“婚姻家庭编”中一共提到6次,而6次中又有2次提到了“男女平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了我们国家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等。这一系列规定,强调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然而在离婚诉讼中,法律规定与现实结果之间仍然存在差距。即便在律师的帮助下,不少女性在诉讼过程中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困难。本文从《民法典》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相关规定出发,探讨女性在离婚诉讼中存在的难题及对策。

一、离婚损害赔偿难以实现。
《民法典》规定,这些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上述规定也仅是较有代表性的几种情形,无法涵盖女性在婚姻生活中遭受的各种不公。笔者在代理离婚案件中发现,很多妇女是因为其配偶婚内出轨或与他人同居,因此不得不走上离婚之路。由于男方出轨或与他人同居时往往较为隐秘,女方在搜集和存留证据时存在较大困难。不少女性向笔者陈述,其发现丈夫出轨是因为朋友的提醒,或是看到丈夫与别人的通话记录,这类证据很难得到法庭采信,且有侵犯他人隐私的风险。
在男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中,由于不少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遭到男方家暴后往往忍气吞声,只有很少的女性在遭到家暴后勇于报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离婚时女性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即便法官心生怜悯,亦无法抛开证据进行判决。
二、共同财产难以查清。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然而在离婚诉讼中,由于我们国家“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维影响,再加上部分女性放弃职业成为全职家庭主妇,女性对男方在外获取的收入很难全面了解。例如有的男方在外经商赚了钱,却谎称亏损;男方在外买了房,却登记在男方父母名下。女性的弱势地位,为男方隐匿、转移财产提供了便利。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无法查清,导致妇女在离婚时无财产或仅有少量财产可供分割。
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的财产不再仅限于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还表现在债券、股权、期货等。很多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对这些财产的管理依赖于男方,离婚时往往意识不到上述财产的存在,即便想争取自己的权益也无据可循。
三、离婚后的生活得不到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在现实生活中,女性的经济地位总体不如男性。在低含量、低工资的服务业中,女性的从业人员比重要高于男性。再加上部分女性因生育子女不得已成为全职家庭主妇,在离婚诉讼中,这类女性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一般来说,女性成为全职家庭主妇的主要原因是婴幼儿在三岁之前是离不开母亲的。妇女为照顾家庭和孩子,或因生育孩子被解雇,等孩子稍微大一点又找不到合适的工作等等原因成为家庭主妇。长时间不与外界交流,使得她们难以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笔者的一名女性亲戚,在离婚后甚至不会使用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款。在离婚诉讼中,尽管女性提出了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权、生活困难帮助请求权,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导致女性很难得到足以支撑其生活所需的补偿。部分女性在离婚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社会地位降低。
一、对策及建议。
(一)帮助妇女提高诉讼能力。
笔者建议,对于诉讼能力差、经济困难的女性,人民法院或妇联可以为其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加强对妇女的指导,帮助她们提高在起诉、举证、答辩等各方面的能力。对于因家暴、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债权债务状况、家暴或遗弃情形是否存在等方面的证据。对于妇女提出的其他关键证据,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对于男方有转移财产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女方有权依法申请诉前、诉中财产保全。
(二)在分割共同财产和落实离婚救济制度时加强对女性权益的保护。
对于无法查清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的,主张系其个人财产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系一方个人财产的,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庭审或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告知隐匿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所面临的法律后果,在笔录中明确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隐匿或转移的财产有再次分割的请求权。
落实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对于“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性的条款,笔者认为婚外与他人生子、偶尔出轨但拒不改正、长期用夫妻共同财产赌博、经常吸毒等行为也可以认定为“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对全职家庭主妇,可以按照其成为全职家庭主妇的年限给予其合理经济补偿。笔者建议,具体补偿金额可以根据女方在家务劳动中的付出情况、男方的经济收入和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对离婚后生活确实困难或居无定所的女性,在分割共同房产或其他财产时,除了应落实经济帮助制度外,还可以考虑为女方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给予其一定缓冲期,帮助女方渡过难关。
(三)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等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有部分农村妇女结婚后将其户口迁入男方家,导致其原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等权利被收回。离婚后,这些妇女将户口从男方家再迁回原籍的时候,其被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并不会自动恢复。更有甚者,原籍村民自治组织不愿意接受离婚妇女将户口迁回的申请。这部分妇女在离婚后丧失了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导致生活雪上加霜。笔者建议,女性因生活需要,确需将户口迁入男方家的,原籍村民自治组织可以释明户口迁出后可能面临的后果,并给予其一定的考虑时间,经释明后仍坚持将户口迁出的,应依法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离婚女性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在符合迁入方条件的情况下,应为其提供便利。对于因迁移户口而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的农村妇女,依法保障其再次获得土地的权利。
(四)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充分利用书籍、电视、宣传栏、法律宣讲、送法下乡等方式,宣传《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要将这些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的总体规划,从多方面提高女性法制观念和法律水平。要更加促进男女平等、同工同酬、提高农村妇女的地位,改变不合理的传统婚姻嫁娶和财产分配观念。
对家暴频发的家庭,笔者建议善用人身安全保护令,针对遭受家庭暴力又不敢积极求助的女性,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代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发生家庭暴力行为的,有权依法及时劝阻。
结语
笔者认为家是讲感情的地方,不是讲法律的地方。但婚姻的复杂性就在于它是未知的,甚至是善变的。离婚救济制度作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在离婚阶段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作用。而本文的目的在于促使对女性的“离婚救济制度”落到实处,为法治社会贡献律师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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