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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律师事务所尹文超律师办理各类刑事案件

尹文超律师西舍路办案札记

尹文超律师办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0)云2301民初1314号。

本院认为,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被告王开富,被告王开富将建设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相应资条件的被告朱加洪,被告朱加洪又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原告罗仕明,故原告罗仕明与被告朱加洪于2017年10月23日签订《施工协议》属于无效合同,虽然合同无效,但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审中确认,其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整体已于2018年6月底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原告罗仕明有权主张受领工程款。根据原告罗仕明提交的《欠条》,被告朱加洪尚欠其工程款367804元,扣除《欠条》出具后被告王开富支付原告罗仕明的工程款70000元,原告罗仕明还有工程欠款297804元未受领,现原告罗仕明要求被告朱加洪承担工程欠款297804元的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加洪辩称,已经与原告罗仕明、被告王开富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王开富向原告罗仕明支付工程欠款且其本人免除付款责任,但本案无法查证该事实,本院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罗仕明主张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自2020年3月13日起的工程欠款利息,考量工程整体验收合格时间、原告罗仕明在2019年8月22日向被告朱加洪、王开富、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追索工程欠款但至今未受清偿情况,本院对其利息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案被告王开富应对被告朱加洪负担的工程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罗仕明要求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也应得到支持。关于原告罗仕明承揽的建设工程在验收合格前是否发生80米的围墙基础不符合设计技术要求问题和工程返工费用支出事实,以及《欠条》中载明的应从原告罗仕明的工程尾款中扣除“围墙方管预埋件费用”情况,被告朱加洪、王开富、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依法应由被告朱加洪、王开富、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加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罗仕明工程欠款297804元,并以工程欠款29780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原告罗仕明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王开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朱加洪应负担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7600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朱加洪应负担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7元,由被告朱加洪、王开富、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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